干部担心自己干事创业中因失误而被问责、受处分,怎么办?如何为担当者担当?如何为负责者负责?随着《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关于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简称“鄂纪励十二条”)的出台,省纪委监委为全省担当作为者撑起了广阔的蓝天。
10月9日,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就“鄂纪励十二条”出台的背景、相关亮点规定采访了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
为什么要出台“鄂纪励十二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和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王立山在省纪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强调,要细化容错纠错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切实保护和鼓励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据此,省纪委监委组成起草组,认真学习借鉴外地和省内相关经验和做法,并广泛听取广大干部意见、建议,组织力量进行了多层面的调查研究,起草了“鄂纪励十二条”(征求意见稿)。
该文件正确把握严明纪律、严格执纪执法与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工作失误、激励担当尽责的关系,旨在切实营造恪尽职守、勇于担当、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良好局面。“鄂纪励十二条”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有关部门审核后,于9月底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报省委同意后正式实施。
根据“鄂纪励十二条”,干部发生工作失误,哪些情况可直接免责、不影响对干部的任用?
●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中,工作出现非故意过错,情节或后果不严重的。
●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未完全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的。
●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哪些情况的失误、错误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工作中虽有较大错误或造成较大损失但有立功表现的。
●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十八大以前,本人有深刻检讨并主动改正的。
纪委监委在哪些情况下可向组织部门明确回复廉政意见“不影响干部任用”?
●工作中动机良好,虽出现一定失误,但后果不严重并自觉整改的。
●因工作中的失误或错误,虽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但影响期已满,并自觉整改的。
●虽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很笼统,或虽具体但经核查无证据证实的。
哪些情况可不作党纪或监察立案处置?
对一般性工作失误或轻微违纪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不作党纪或监察立案处置。
对科教文卫技术骨干如何慎用留置措施?
既严格执纪执法,又注意维护正常的科研、生产、经营。对科、教、文、卫等企事业单位技术骨干人员尽量不用或少用、短用留置措施。
如何严格规范函询,以防止对干部造成不应有的精神困扰?
对信访举报内容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一般不作函询,可以通过谈心谈话提醒等方式处理。对内容重复或相近的信访举报,不作多次函询。对函询中干部所作说明合情合理的,予以采信,并于一个月内函复干部本人及其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干部受到诬告陷害,纪委监委怎么办?
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不属实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给相关干部予以澄清正名,并向组织部门予以说明。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怎样对待受到打击报复的干部?
对工作中坚持原则、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而不怕得罪人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和保护,并积极向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推荐使用。
干部觉得自己被冤枉,能否向纪委监委申辩申诉?
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凡党员干部申辩、申诉有理有据的,都应当予以采纳和纠正,决不冤枉一个好同志好干部。
如何关心关爱受处理处分干部?
做好受处理处分干部回访工作,加强思想教育,切实在思想、工作、生活上给予关心,并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大胆干事创业。对认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及时向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反馈。
是不是宽容失误就不严查违纪违法行为了?
不是。“鄂纪励十二条”明确规定:
●既坚持原则、严格执纪执法,推动责任落实,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综合分析,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
●注意防止以“容错”为名搞纪律“松绑”,防止“破窗效应”而致纪律“宽松软”。
●对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从严查处,营造崇尚实干的良好氛围。
(转自湖北省纪委监委网)